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3********,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优洁森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住银川市兴庆区**路**小区**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川H****9号红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金凤区满城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满城南街与黄河东路路口向南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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