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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吊塔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现住安徽省旌德县****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旌德县**超市**火锅和朱某某吃晚饭,期间何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晚20时左右,其驾驶皖P8****号小型

轿车从旌德县**停车场行驶至旌德县旌阳镇**街**市场门口,被旌德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A管)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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