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0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17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拘留10日,罚款2500元;2019年8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号为皖F*****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由东向西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濉溪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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