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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7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R93R**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沿南阳市范蠡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都路交叉口往西2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证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系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伯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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