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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6********,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上海讯玛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菏泽市定陶区**路**路桥东时,执勤交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何某某逃至菏泽市定陶区**路**段西侧修车厂内,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海讯玛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视听资料抓获、抽血录像;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忠烨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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