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零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 (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44.56mg/100ml) 驾驶一辆粤A3****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一辆粤S9****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96****;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41664****。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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