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街道**社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BP****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合成北三街3号之十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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