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广东增城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镇**村**路**号**栋****,现住广东省增城市**镇**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S****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沿江中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1mg/lOO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查获经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
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4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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