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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4〕4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广东增城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镇**村**路**号**栋****,现住广东省增城市**镇**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S****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沿江中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1mg/lOO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查获经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

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4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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