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花园**区**栋**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花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新北江制药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5.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1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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