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6********,汉族,文盲,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平大街,由清四公路方向往万邦鞋厂方向行驶,行驶至太平镇综合市场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洄澜中队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何某某判处二个月零五日拘役,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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