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71****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屏东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珠海大道辅道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粤 CEW****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被到现场处理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