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经济社自编**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50分49秒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AH****号小型轿车从清远(横荷)站进入广清高速公路行驶,2020年6月4日00时28分许,途经花都区(海布)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105.4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水清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1626****、1353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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