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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A****H号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武鸣区香山大道由南宁往马山方向行驶,20时许其行驶至武鸣区红岭加油站横穿过对向车道时与对向车道李某某驾驶的桂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从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宁市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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