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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宾阳县都市**园**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宾阳县**镇**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6.9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何某某的笔录;

    3.鉴定意见: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树泽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7871****。

2.案卷(侦查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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