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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FU****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搭载欧某甲、欧某乙,沿S313省道线自东向西由响水方向往龙州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S313省道线497KM+15M处弯道路段,适有梁某某驾驶桂F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对向行驶,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跨越中心单实线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对向碰撞,造成何某某、欧某甲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1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因何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73791****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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