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200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德庆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微型轿车搭载梁某某行驶至德庆县**街道**路时,同周某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经依法检验,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 翁楚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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