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架号为4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路加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杏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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