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广都大道由大件路方向往双流区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流区广都大道杏花村门前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通知黄某某到达现场,何某某与黄某某商议由黄某某顶替自己驾驶员身份,后黄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后,黄某某称是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日7时25分许,民警再次向黄某某调查核实时,其承认事故发生时,川A3****号小型轿车实际驾驶员为何某某。7时28分许,民警在现场最后一次向何某某核实事故经过,何某某仍未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检验鉴定,何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9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逃避检查情形,对受损设施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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