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01时53分, 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草金立交进入三环路主道行驶到苏坡立交驶离三环路主道后,往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东向西方向距光耀三路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117.7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2862****;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