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3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22时20分许,在兴祖线文安县***镇****村道口处,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牌照五菱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6****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经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酒精检验鉴定书;5.到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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