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嘉公路三里亭路段时,追尾谢某某驾驶的湘M*****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新田县人民医院,依法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20年11月09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