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4********,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现住**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昌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于2020年3月11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琼D*****号小型客车在三亚市吉阳区*****对面公交车站被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9mg/100ml,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2日23时30分许,何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无证醉酒驾驶琼D*****号小型客车,由**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镇**服务区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旭
书记员:吉承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