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梅州市兴宁市**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C****号牌小汽车从梅州市梅江区**路往梅州市梅县区**镇**桥方向行驶,1时许,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镇**中学路口地段时,碰撞到公路中间的护栏,车辆失控,造成何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2mg/100ml。为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公路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珠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50909****)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只及其他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