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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13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豫H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木栾达到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星晨港湾KTV”门前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98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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