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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住江苏省如东县******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FK****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庆家园门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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