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FK****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庆家园门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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