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苑**号**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日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54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苏A8****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出租车,该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沿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下关大桥由南向北行使者主桥上桥口附近,遇到民警查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何某某醉酒,民警将何某某控制并带去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88.9mg/l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打车截图,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酒精检验报告书;
7.查扣、血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99411****;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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