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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何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台球俱乐部,住张家港市**镇**台球俱乐部(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行政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时0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EA****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干河东路路口时,追尾孙某某驾驶的苏E3****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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