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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园**区**幢**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嘉誉山小区出发,行驶至华通花园七区门口时,与门卫发生争吵,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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