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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石门至武山水泥厂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卢龙县石门镇尤大岭村路段,超越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由魏某某驾驶的冀C*****牌号小型轿车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单、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检察官助理:刘  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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