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路**号,务农,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302省道前北焦村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06.59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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