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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胡同**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20时37分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京Q*****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吴村村内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2.5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北京市**区**镇**村**胡同**号,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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