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4********,汉族,初中毕业,湖北省郴州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位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路**路交叉口一个地摊上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豫C*****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回洛龙区,行至**街**路交叉口时,与陈某某停放在厚载门街西半幅机动车道的豫C*****五菱牌警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8 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位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11、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