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L****”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海南省乐东县沿环岛高速经凤凰互通路口下高速公路,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互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联系电话:1512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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