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6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镇**村**屯**号,现住文昌市**镇**站**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上,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琼AE****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昌洒镇沿着宝排线往翁田镇龙马圩方向行驶,21时许,在途经宝排线4KM+30M前路段时,与对向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结果造成何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3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9mg/100ml,陈某某的送检血样未检验出酒精。
2019年12月24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站**屋;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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