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澄迈县**镇**院员工,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院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澄迈县瑞溪镇丁字路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何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吹式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广钦
书记员: 王 雯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院宿舍;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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