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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0时1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003***)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新沙路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连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B05****)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g,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0.10mg/mg。何某某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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