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9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小学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工业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厢式货车从观光南路**快递中心出发,途经清平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行驶至南坪快速西行雅宝隧道时,该车车头碰撞到同车道前方由杨某某驾驶的粤B2****号牌汽车车尾,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下车协商赔偿未果,杨某某于是报警,被告人何某某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行驶轨迹卡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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