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道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4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南通**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6.2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1013****,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为1351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