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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巷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汝城县卢阳大道与朝阳路交叉路口时,被汝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06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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