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32分,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N****小型轿车从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有限公司往**镇**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章区**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8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的小汽车一辆;2.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德斌
检察官助理 杨春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405****。
2.卷宗三册,证据目录一份,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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