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农场**作业区**队**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19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何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13.6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9月25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出具的车辆的性质鉴定;
4.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启程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路**
号,联系电话:1750891****;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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