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村号**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7日重报。
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大道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甘A*****号出租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行至祁连路路口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8.41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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