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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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何某某 |
性 别 |
男 |
职业 |
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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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云南省保山市 |
民 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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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5330011996******** |
出生日期 |
199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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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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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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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10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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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20年3月17日23时18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闽B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汉庭花园往荔城区莆仙大剧院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延寿路元高酒店对面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粤E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何某某以及两车、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0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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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监控录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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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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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法律根据 |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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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从重处罚情节:酒精浓度在200mg/100ml以上。 刑期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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