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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余某某等人在闽侯县竹岐乡皇天陵园对面的大排档里共同饮用啤酒。之后,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16国道从竹岐往甘蔗方向行驶,次日凌晨0时许,其途经316国道甘竹大桥桥头路段时,被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被告人何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19年12月11日

附注:

(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11079****)。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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