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0********,汉族,自贡市大安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6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N****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紫荆城邦方向沿兴川南街往305省道方向行驶。21时33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兴川南街街紫荆城邦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依法对何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后将何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决定书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挡获何某某的现场视频,对何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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