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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08****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江南村酒店”旁路段往宜山镇小云某某方向行驶,当日22时50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路**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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