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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沿G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206线莒县高家庄工业园路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L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4.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贾  芮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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