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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现住址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2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大酒店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至**路**超市路口时与同向由黄某某驾驶左转弯的粤RF****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中队民警将驾驶员何某某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 1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丽琼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于广东省连州市**路**局宿舍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938****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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