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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边金杯面庄与朋友一起吃饭并饮酒,至20时30分许,何某某步行回到其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镇**居**栋**房屋。同日2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HQ****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镇**居对面的停车坝出发,沿长生桥镇河街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河街大道长河湾三岔路口路段时,与驾驶车牌号为渝A5****的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民警将何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399****。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散页二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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