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单元**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其渝GL****二轮摩托车从涪陵区海怡天小区出发向涪陵区百胜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百天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7月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4.3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渝公鉴(乙醇)[2020]32646号鉴定意见书;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莉莉
检察官助理 朱丽颖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单元**幢**号,联系电话1365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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